全盈支付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約機構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全盈支付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甲方」)             臺端       (下稱「乙方」)

茲乙方為申請成為甲方特約機構,並由甲方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提供乙方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下稱「本服務」),為明確服務內容及雙方合作事項,簽訂本特約機構契約書(下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乙方經審閱、瞭解及簽署本契約或於本頁面上就本契約點選「同意」鍵後,並應提供特約機構徵信審核所需之資料,以完成甲方特約機構之申請。經甲方依規定處理及接受特約機構之申請,並以簡訊、電子郵件、本服務行動裝置APP(下稱「APP」) 或本服務網頁(下稱「Web」)通知後,本契約始為成立。

第一條 契約期間 本契約自甲方寄發通知日起生效,本契約期間並自生效日起算一年有效。契約屆滿前三十天,若一方未以書面提出不續約之通知,則依本契約條件自動延展一年,嗣後亦同。
雙方所議定之服務將於甲方依規定處理及接受乙方所提出之特約機構申請,並以電子郵件、本服務網頁(下稱「Web」)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乙方後開始提供。

第二條 服務說明 乙方瞭解並同意申請成為甲方特約機構同時,一併開立甲方電子支付帳戶及成為甲方支付工具(即「全盈+PAY」以下依此簡稱,惟甲方保留調整支付工具名稱之可能性)使用者,乙方已詳閱並同意遵守甲方所訂定之「一般使用者服務條款」(詳參甲方官網https://www.pluspay.com.tw/Terms/User),為免疑義,該條款之變更依其規定辦理之,不適用本契約第十九條之約定。
本服務係使用者以全盈+PAY於乙方營業場域進行實質交易並成立後,甲方代乙方收受實質交易款項,並於一定付款條件成就時將代收款項撥付予乙方。
使用者於甲方營業場域消費並以全盈+PAY支付款項時,甲方須依使用者之支付指示,完成消費扣款,辦理銷貨取消或銷貨退回時亦同。
乙方於全盈+ PAY實質交易完成後,乙方應提供可顯示全盈+PAY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之交易憑證供核對;或於甲方使用者完成交易時顯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並由甲方使用者自行選擇是否列印交易憑證;或於甲方使用者完成交易時顯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並由甲方提供甲方使用者得事後自行查詢交易紀錄之管道;或於甲方使用者完成交易後以簡訊、電子郵件、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等方式通知甲方使用者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

第三條 特約機構類別及收款額度 甲方依乙方之申請及基於特約機構類型、交易模式及交易平均金額、銷售商品或服務之風險性等因素,評定其特約機構類別為第一類特約機構,乙方每月收款額度甲方將於核定後另行通知乙方。
甲方得視風險管理要求與乙方營業狀態,逕予設定每筆交易限額或調整每月收款額度限額。

第四條 第四條 服務費用 乙方同意甲方針對本服務依據使用者全盈+PAY連結支付工具之不同分別得收取金流手續費(含稅),金流手續費依甲方官網報價,或由雙方另行議定之。
各項費用之項目、計算方式及金額,以本服務網頁公告或雙方議定者為準。甲方調整本服務之各項費用,將於調整生效前六十日前,以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乙方,若乙方於收受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無反對意思表示,始生效力。
金流手續費應每日結算,單筆計算取至小數點後四位數,單日加總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計算公式為:單日金流手續費 = 當日訂單交易總金額 * 金流手續費率
甲方每日應以雙方約定方式提供前一日金流手續費資訊,供乙方每日進行帳務核對,提供方式包含但不限於以電子支付平臺提供系統查詢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等。乙方如對金流手續費金額有疑義,應於收受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甲方確認。如逾期提出疑義或上開期間內未提出疑義,除雙方就疑義確認期間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另有約定者外,該筆金流手續費視為已經雙方完成確認。
甲方應於每月10日前開立前一月份之金流手續費發票,並以雙方約定方式提供予乙方,若遇國定假日或遇不可抗力事由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如甲方因業務擴展需求,新增使用者之支付工具種類,雙方應另行協調該項支付工具之金流手續費率。
甲方為提供乙方議定之優惠金流手續費率,得限制使用者之支付工具種類,或限制使用者所綁定之存款帳戶銀行或信用卡發卡機構。

第五條 合作事項 乙方應於營業場域明顯處及櫃台支付處等適當位置,或其他雙方約定位置,揭露乙方為甲方之特約機構,接受甲方使用者以全盈+PAY付款等資訊。如甲方提供本服務相關的文宣陳列物,乙方應依甲方要求於乙方營業場域配合放置。
甲方使用者提出以全盈+PAY付款時,乙方不得拒絕,亦不得對其與其他付款方式為差別待遇;乙方不得因此向使用者額外收取其他費用,或以其他方式將金流手續費轉嫁予使用者負擔,如乙方將金流手續費轉嫁予使用者,經查證屬實,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六條 代收付服務 乙方瞭解於特定交易情境下,及甲方基於風險評估政策之考量,得依審核結果通知乙方並經合議採取價金保管服務,交易款項將於一定期間屆至或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得移轉予乙方。
乙方瞭解所提供之服務不得對消費者權益產生損害,若有發生消費者權益受損時由乙方全權負責。如消費者以電子支付帳戶連結信用卡付款後並透過發卡機構主張拒絕付款或產生其他爭議款項之情事者,甲方將依主管機關就「信用卡消費爭議帳款處理機制」規範之相關法令,協助乙方及使用者處理爭議款項。
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者於支付實質交易款項時,得以其無償取得之紅利積點折抵實質交易款項。惟上開紅利積點,以甲方自行或其合作點數發行商所發行者為限,且乙方須另與甲方合作之點數發行商簽訂紅利積點折抵實質交易款項之契約。乙方同意甲方得基於點數帳務清算之目的,將申請及交易之必要資訊提供給合作點數發行商,以利進行後續點數帳務處理作業。有關紅利積點之使用方式與限制、折抵比率、費用及請款等相關事宜,應依相關法令、點數發行商所公告之規定,以及乙方與點數發行商雙方議定內容為之。如發生相關爭議,乙方自行與點數發行商進行釐清或爭議處理,乙方瞭解所提供之實質交易服務不應涉及代使用者墊款之行為,即不得從事代使用者先行墊款繳交相關費用,再向甲方請款之行為。
乙方不得有主動引導或配合消費者進行交易拆單或虛假交易換取現金之行為,或有其他規避有關支付指示相關規範之行為,若乙方有上述行為並查證屬實,甲方得取消乙方參與行銷活動之資格或停止往來,且乙方須自行負擔相關活動之折抵金額及負擔相關賠償責任。
乙方承諾保證,依本服務所為之交易,均有販售商品或服務之事實且為真實交易。乙方並同意甲方得依相關風險管理政策,對乙方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補徵證明營業或交易事實之相關資料、進行消費測試或實地訪查等。

第七條 提領與撥付 甲乙雙方同意除依法令規定或有爭議款項之情形外,甲方應於付款條件成就時,自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中扣除金流手續費等各項費用後,依雙方約定之撥款時程將剩餘款項撥付至乙方電子支付帳戶。
甲方得依據乙方交易狀況及風險程度隨時合理的調整前述款項之撥付時程,但應於調整前3日通知乙方。
乙方得設定自動提領功能,並依與甲方之約定可選擇以每日、每週或每月為週期作提領。
甲方於乙方執行手動提領當日或於每次自動提領週期結束之次一工作日計算應轉金額,並於乙方執行手動提領或自動提領週期結束後二個工作日内將該金額轉入乙方指定帳戶,單筆提領手續費為新臺幣__15__元(含稅)由乙方負擔。
本契約所述之乙方指定帳戶約定如特約機構申請表所載,如有變更,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對方,始生變更之效力

第八條 退款 為保障交易安全,乙方應與使用者約定消費退換貨方式及期限,使用者如依前開規則於約定期限內申請退換貨,乙方不得拒絕。乙方應依照甲方提供之退款方式進行退款,不得以現金退還,若乙方未以本條指定方式退款因此發生爭議,乙方應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
雙方同意相關交易如有上開退款情形,甲方不向乙方收取金流手續費,如已收取者,則予退還。
雙方同意若於提領週期結束後始發生退款,甲方得自乙方次一提領週期之實收交易總金額中扣除,若交易總金額不足,甲方得拒絕退款。
乙方同意甲方得參酌乙方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額度、請款週期、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平均單價及過往退款發生之頻次,通知乙方並經合意提存退款準備金至專用存款帳戶。
乙方同意甲方辦理退款作業時,應先就乙方電子支付帳戶餘額或尚未撥付予乙方之代理收付款項餘額進行抵扣,仍有不足時,再於前項退款準備金之金額範圍內進行抵扣,若仍有不足,甲方得拒絕退款。

第九條 法令遵循 乙方不得與第三人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形式濫用本服務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
乙方不得涉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及其他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不得從事之交易。
若經司法及相關機關單位通報、或經甲方認定乙方從事風險交易或不法行為者,甲方無須事先通知乙方,得暫時停止本服務,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或請求與代理收付交易款項相關之利息,或要求任何其他補償或賠償;其情節重大者,並得逕行終止契約。
乙方就所銷售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資訊予使用者知悉。
乙方辦理本契約相關服務提供消費者以電子支付帳戶連結信用卡付款者,應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相關法令、自律規範及信用卡國際組織所訂之規定辦理,並同意配合甲方為遵循「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及相關函釋要求所為之相關指示及要求。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乙方應為甲方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最終收款方。
乙方對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以及載有全盈+PAY及儲值卡資料之訂單等文件之保管責任,且乙方應遵守下列交易紀錄保存及查詢事項:

  1. 應妥善保存相關之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至少五年。
  2. 應配合甲方之要求,提供交易內容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條件、履行方式與結果及乙方之營業項目與資格。對於甲方所要求之資料,乙方應詳細陳述,並提供必要之文件。

乙方就因使用甲方服務而知悉關於使用者之一切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永久保密,且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使用於本服務以外之用途。乙方並應督促及擔保其受僱人、代理人、履行輔助人及其他因本服務知悉前述資料的乙方人員遵守本項約定。
乙方就其所進行之商品或服務交易活動,不得違反洗錢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乙方應依據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稅事宜。
乙方了解甲方依法得對乙方進行交易監控及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含書面、現場、弱點掃描),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應配合辦理。乙方並同意配合本服務合作之金融機構、信用卡組織或主管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查核作業(查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交易紀錄或交易異常狀況)並辦理相關事宜,且乙方同意甲方或其他有權機關得向乙方進行必要之資料安全查核,以確保交易資料之安全。
乙方如設有實體通路,應對實體通路收銀人員進行教育訓練,不得允許未經教育訓練之收銀人員從事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收銀工作。
乙方應依相關法令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以及載有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及儲值卡資料之訂單等文件。

第十條 資訊串接及維護 乙方應依雙方協議之系統規格自行處理乙方營業場域之相關系統整合事宜。
乙方營業場域之交易應通過甲方之系統測試,且自雙方約定的本服務上線起始日開始依本契約約定內容提供各服務。
甲方因下列情形得暫停或中斷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乙方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1. 重置、測試、更換、修復或升級甲方服務,包含硬體及軟體。
  2. 因不可抗力事件之中斷,包括但不限於火災、地震、罷工等勞動爭議、天災、傳染性疾病、戰爭、停電、基礎建設、網路或系統中斷。
  3. 因第三人之行為造成之服務暫停或中斷或無法正常營運。

第十一條 費用 因本契約所生之費用及相關稅務支出,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各自負擔。

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 乙方與使用者間如發生非屬本服務而生之糾紛,包括但不限於拒絕給付、遲延給付、瑕疵擔保、未依約履行交易等有關於交易之爭議,應由乙方與使用者自行解決。
甲方於收受使用者之投訴或爭議通知時,轉由乙方協調處理時,乙方不得拒絕。
乙方瞭解甲方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服務係依照使用者之支付指示及法令規定辦理,若遇有消費爭議時,甲方得暫停移轉或撥付爭議款項。經雙方對於款項達成合意或一方提出相當證明後,甲方始移轉或撥付給有權受款人。
如爭議款項金額經確認後屬應移轉乙方之款項,甲方將於次結算日轉入乙方電子支付帳戶;如屬乙方應返還之款項,甲方得於次結算日,將該筆款項自應移轉乙方之款項中扣除,如有不足,甲方應通知乙方返還,乙方並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二個工作日內匯入甲方指定帳戶。
如發生偽冒或否認交易情事,乙方同意配合提供相關證據及證明文件協助甲方釐清爭議。雙方同意盡最大努力達成本契約目的,如有任何款項爭議、網路交易犯罪情事或其他類似情形發生,應於知悉後立即通知他方共同調查及協議解決方案,並得另以書面約定標準處理流程作為本服務執行之依據。

第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 為履行本契約及達成共同行銷推廣之目的,乙方同意於前述必要範圍內無償授權甲方使用其公司名稱、商標、服務標章或其他識別標誌,包含乙方提供作為宣傳之圖文資料,以作為推廣服務之使用。
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之商標或識別資訊,亦不得擅自重製、改作、散布、公開發表等利用。雙方瞭解所提供他方有關於本契約之相關資訊,其所有權、智慧財產權及相關衍生權利均歸屬於提供方,除為履行本契約之目的外,不得重製、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本契約目的外自行或提供他人使用。
雙方保證提供他方使用之資訊、圖樣、技術、文件等(下稱「材料」)均為提供方有權使用並得合法提供他方,若他方因使用提供方之材料遭受第三人提出申訴、求償、提起訴訟、調查或主張任何權利,提供方應協助使用方答辯並提供必要資訊,若使用方因此受有損害,提供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為本契約目的使用甲方上述資料製作之廣告行銷素材內容、廣告項目及期間,應事先經甲方書面(含電子郵件)確認同意。本契約終止後,乙方應即停止使用甲方上述資料及相關行銷素材。

第十四條 保密及個人資料條款 因本契約取得他方之資訊均為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產品規劃、介接資訊、系統規格、財務、商業資料、協力廠商、產品服務、交易資料、個人資料等,不論是以書面或口頭提供,雙方及其人員(包括受僱人、代理人、履行輔助人等)應負保密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命令外,未經他方允許,不得公開或揭露予第三人,亦不得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外使用該機密資訊,於本契約終止或屆滿後亦同。若因本契約終止或屆滿,提供方要求返還或銷毀機密資訊,他方應配合辦理。
為履行本契約之目的,有交付法律顧問、會計師等外部專業人員之需求,需求方應要求外部第三人遵守符合相當於本契約之保密約定。
有關履行本契約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使用者個人資料,雙方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特別約定條款 乙方應依本條約定提供本條所需資料予甲方,乙方並保證及確認其所提供予甲方之資料如有涉及乙方負責人、代表人、實質收益人等相關人員(以下合稱:乙方相關人員)之個人資料,已向各該個人資料當事人告知應告知事項及本條各項內容,並取得個人資料當事人之同意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甲方。
乙方應確認並保證申請時提供及留存之資料正確且真實,並與當時情況相符,如該等資料事後有變更,應立即通知甲方。
乙方已詳閱甲方公告於甲方官網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法定告知事項』及本契約內容並同意提供申請甲方特約機構所需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存款帳戶影本、實質受益人、負責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聯絡地址及電話,以及經營實質交易業務之廣告、營業場所照片或其他得確認提供商品或服務等實質交易業務事實等必要資訊)予甲方,待甲方核准後,乙方始成為甲方特約機構。前述資料若有變更,乙方應依約定方式通知甲方,乙方並同意協力完成變更手續;若甲方依法令或內部規範通知乙方更新基本資訊時,亦同。
甲方於確認特約機構身分時,如發現乙方或乙方相關人員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四條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接受乙方申請本服務。
乙方對於甲方為確認特約機構身分所依法令執行之程序有協助配合義務。如乙方未能配合甲方進行身分確認,甲方將暫停其交易功能。
乙方同意並授權甲方得於為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及其他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執行洗錢防制作業及配合全球打擊恐怖份子調查、及其他合於法令准許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就本服務相關事項隨時向金融機構、有關單位(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查詢、核對、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乙方及乙方相關人員之資料。
乙方同意並授權甲方得將相關資料依規定報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並執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乙方簽約、解約、終止契約及風險提報資料之報送。
甲方應留存確認乙方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執行各項確認乙方身分程序之相關紀錄,留存期間自雙方業務關係終止或結束後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乙方變更身分資料時,亦同。
乙方知悉並同意甲方得視乙方風險情形與交易安全,蒐集乙方及乙方相關人員之個人資料,並授權甲方及本服務合作之金融機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以下資料並留存相關紀錄備查:電子支付機構報送之甲方簽訂及終止契約資料;信用卡業務機構報送之特約商店簽訂及終止契約資料;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乙方同意甲方依主管機關(包括但不限甲方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央銀行)頒定之相關法令規範(包括但不限於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辦理乙方之身分確認及金融工具驗證。甲方認為必要時,得再次向乙方徵提身分確認所需之相關資料,如乙方未於限期內提供或拒絕提供者,甲方得不經通知逕行暫停本服務或終止契約。
甲方得經風險評估後要求乙方提存保證金,乙方應將保證金提存至甲方與乙方所約定專用存款帳戶以外之其他存款帳戶。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任一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違反本契約,應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任一方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法院之裁判或命令、相關主管機關之命令或處分、戰爭、敵對、封鎖、暴動、革命、罷工、停工、火災、颱風、海嘯或水災等),致遲延或不能履行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義務時,應於知悉後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盡商業上合理努力減輕不可抗力情事對本服務之影響程度。

第十七條 契約終止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得合意書面終止本契約。
甲方得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指示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且甲方無須負擔任何違約責任。
任一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他方得書面通知終止契約:

  1. 違反政府相關法令或政策,致無法繼續執行本契約。
  2. 遭行政機關撤銷執行本契約有關之必要執照或公司營業登記。
  3. 受強制執行、自行聲請或遭第三人聲請重整、受破產之宣告、停業、歇業、遭接管、進行清算、解散程序或發生其他影響其債信或清償能力之事件。
  4. 其他違反本契約約定之情形經他方書面催告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本契約提前終止或解除者,可歸責之一方應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本契約終止、提前終止或到期不續約時,雙方應協力於七個工作日內結清一切帳款及費用。

第十八條 通知 本契約有關之通知得以電話或電子郵件為之,惟有關契約終止事項應以書面送達本契約之雙方簽約地址,經送達該地址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前項之電話及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同意以電話: 02-77520288,電子郵件: merchant@pluspay.com.tw接收;乙方同意以特約機構申請表所載之資訊接收。
任一方聯絡人或聯絡資料有所更動時,應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告知更新內容。

第十九條 契約變更 本契約如有增刪或修改時,甲方將於本服務網頁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本契約之新增、刪除或修改者,應於七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甲方表示不同意,並終止本契約;如乙方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為同意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第二十條 權利轉讓 未經他方書面同意,本契約下之權利或義務不得轉讓第三人。

第二十一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因本契約所生或有關之爭議,雙方應先依誠信原則協商解決;若有涉訟之必要,甲方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其他條款 本契約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本契約構成雙方依本契約所擬進行交易之最終完整的合意內容。除本契約明定者外,別無其他限制、承諾、聲明、保證、約定或許諾。本契約就本契約約定事項取代一切雙方先前之協議、條款清單與意向書。
本契約任何條款,如有違反法令而一部無效之情形,僅該違反部分無效,其他部分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