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盈支付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使用者服務條款

條款版號:1.0.0

全盈支付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所載之各項業務提供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為保障使用者權益,本公司已提供電子支付機構一般使用者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本契約」)內容供使用者攜回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供使用者審閱至少三日。

臺端申請本服務時,應先審閱、瞭解及同意本契約內容後,再簽署本契約或於本服務網頁上就本契約點選「同意」鍵,並應提供申請身分認證等級類型所需之相關資料,以完成註冊申請。經本公司依規定處理及接受臺端註冊申請,並以簡訊、電子郵件、本服務行動裝置APP(下稱「APP」)或本公司另行提供查詢本服務之網頁(下稱「Web」)等其中一種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後,本契約始為成立。

第一條 本公司資訊
  1. 一、主管機關許可字號:營業登記電支設字第111001號
  2. 二、公司名稱及代表人:全盈支付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薛東都
  3. 三、申訴(客服)專線與服務時間:(02)7753-2566(服務時間:全年無休)
  4. 四、電子郵件信箱:service@pluspay.com.tw
  5. 五、網址:https://www.pluspay.com.tw/
  6. 六、營業地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96號5樓
第二條 定義
本契約中之用詞定義如下:
  1. 一、使用者:指與本公司簽訂契約,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移轉支付款項或進行儲值者。
  2. 二、特約機構:指與本公司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
  3. 三、電子支付帳戶:指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與開立記錄支付款項移轉及儲值情形,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之支付工具。
  4. 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指本公司接受付款方基於實質交易所移轉之款項,並經一定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付款方指示後,將該實質交易之款項移轉予收款方之業務。
  5. 五、收受儲值款項:指本公司接受付款方預先存放款項,並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多用途支付使用之業務。
  6. 六、國內外小額匯兌:指本公司依付款方非基於實質交易之支付指示,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一定金額以下款項移轉之業務。
  7. 七、存款帳戶:指使用者於註冊電子支付帳戶或提領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時,指定之同一使用者於金融機構開立相同幣別之活期存款帳戶。
  8. 八、專用存款帳戶:指本公司應依法於銀行開立,專用以儲存使用者支付款項之活期存款帳戶。
  9. 九、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10. 十、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指本公司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依使用者與開戶金融機構間之約定,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連結該使用者存款帳戶進行轉帳,由本公司收取支付款項,並於該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及移轉情形之服務。
  11. 十一、支付款項,指下列範圍之款項:
    1. (一)代理收付款項: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及國內外小額匯兌服務所收取之款項。
    2. (二)儲值款項:收受儲值款項服務所收取之款項。
  12. 十二、多用途支付使用:指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內之儲值款項,得用於支付電子支付機構以外之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1. (一)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2. (二)僅得向發行人所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商品(服務)禮券。
    3. (三)各級政府機關(構)發行之儲值卡或受理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儲值款項由該政府機關為付款方預先存放。
第三條 同意事項
本公司及使用者同意下列事項:
  1. 一、本服務包括: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等服務。本公司將依使用者之申請或本公司依法得經營之業務範圍,提供使用者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2. 二、本公司應依本契約提供本服務所生之爭議負責,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之其他交易與本服務無關者,依雙方間之法律關係辦理。
  3. 三、本公司與使用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4. 四、本公司於使用者提領電子支付帳戶款項時,不得以現金支付,應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5. 五、使用者支付款項儲存於專用存款帳戶,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之歸屬及運用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6. 六、使用者不得非法利用本服務,亦不得提供電子支付帳戶供非法使用。使用者如有違反,應負法律責任。
  7. 七、使用者於本公司開立一個以上之電子支付帳戶時,各帳戶收款及付款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類別之限額,歸戶後總限額不得超過該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中最高類別之限額。
  8. 八、本公司提供使用者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進行自動儲值服務,應與使用者約定每筆及每日自動儲值之上限,並提供使用者得隨時調整限額及停止自動儲值。
  9. 九、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於法令許可特定目的範圍內,自行或委託第三人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且同意本公司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使用者資料,並將前述資料及交易往來紀錄交付或登錄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依法令應交付或登錄之機構。
  10. 十、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基於點數帳務清算之目的,於使用者選擇以本公司合作點數發行商所發行之紅利積點進行實質交易款項折抵或回饋時,得將該筆交易之必要資訊提供給合作點數發行商,以利進行後續點數帳務處理作業。

第四條 身分資料確認及再確認 本公司應留存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執行各項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之相關紀錄,留存期間自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時,亦同。 使用者應確認註冊時提供及留存之資料正確且真實,並與當時情況相符,如該等資料嗣後有變更,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確認使用者身分時,使用者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四條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服務。 使用者對於本公司為確認使用者身分所依法令執行之程序有協助配合義務。對於未配合確認身分之使用者,本公司將暫停其交易功能。

第五條 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說明
本公司於「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身分確認及交易限額辦法)」所訂之限額範圍內,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對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各項交易訂定下列不同金額上限,本公司得視風險控管要求及使用者狀況調整之。超過限額規定之交易將無法完成:
  1. 一、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非個人使用者僅有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功能。
    1. (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條件及限額如下:
      1. 除本公司與使用者另有約定外,使用者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功能,僅得收受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所列交易款項。
      2.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及付款金額,由本公司與使用者約定之。
    2. (二)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3. (三)國內外小額匯兌之限額如下:
      1. 每筆小額匯兌轉出(付款)金額以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每日累計以未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每月累計以未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
      2. 每月累計小額匯兌轉入(收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一百萬元。
  2. 二、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
    1. (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條件及限額如下:
      1. 除本公司與使用者另有約定外,使用者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功能,僅得收受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7條所列交易款項。
      2. 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及付款金額,加計國內外小額匯兌轉入及轉出金額後,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2. (二)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3. (三)國內外小額匯兌之限額如下:
      1. 每筆小額匯兌轉出(付款)金額以未達等值新臺幣五萬元,每日累計以未達等值新臺幣十萬元,每月累計以未達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且每月加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2. 每月累計小額匯兌轉入(收款)金額,加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3. 三、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
    1. (一)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本公司得視風險承擔能力或使用者實際需要,提高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但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且每年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為限。
    2. (二)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本公司提供電子支付帳戶間國內外小額匯兌服務採立即移轉給付方式辦理,本公司於收到付款方支付指示後,將立即記錄移轉款項由付款方轉至收款方電子支付帳戶。付款方或收款方就該移轉款項有任何爭議,應由付款方及收款方間自行處理,本公司不將該筆款項列為爭議款項。
第六條 行銷活動與回饋
本公司得基於以下事由辦理行銷活動,並提供使用者「現金回饋」或自行或他人所發行之「紅利積點」:
  1. 一、使用者註冊或開立電子支付帳戶。
  2. 二、使用者利用本公司所提供服務進行支付款項移轉。
  3. 三、使用者參與本公司業務之行銷活動。
  4. 四、使用者從事其他與本公司業務相關之行為。
本公司提供使用者「現金回饋」或「紅利積點」將依下列方式辦理相關作業:
  1. 一、本公司應將使用者透過行銷活動所獲得之「現金回饋」視為使用者儲值款項,並記錄於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本公司應於本服務APP交易完成畫面通知使用者「現金回饋」之數額,使用者並得於本服務APP之交易紀錄或帳戶餘額紀錄中查看「現金回饋」紀錄。
  2. 二、使用者得以當次交易所獲得之「紅利積點」折抵下一筆交易訂單金額,特約機構之菸品不得作為「紅利積點」折抵之交易品項。使用者如以本公司合作點數發行商所發行之「紅利積點」進行交易金額折抵,其「紅利積點」之使用方式與限制、折抵比率,應依點數發行商所訂定之規範或公告為準。使用者得於本服務APP中查看「紅利積點」之餘額。
  3. 三、使用者辦理交易退款時,本公司將返還使用者於該筆交易折抵之「紅利積點」數額,使用者並應返還該筆交易所產生之「紅利積點」或「現金回饋」,本公司得自使用者之「紅利積點」餘額及退款金額中,扣除應返還之「紅利積點」及/或「現金回饋」之數額後,再返還剩餘之退款金額。
  4. 四、本公司舉辦行銷活動時,使用者不得透過交易拆單、虛假交易或其他不法之行為換取現金或其他由本公司提供之利益,使用者若有相關情事,本公司有權取消使用者獲得「紅利積點」或其他回饋之資格,並要求返還已回饋之現金、「紅利積點」或其他利益。但依回饋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本公司得要求使用者償還其價額。
  5. 五、「紅利積點」之使用期限悉依發行人所訂定之規範或公告為準;其使用條件及限制亦應符合發行人所訂定之規範。
第七條 核對機制
電子支付帳戶交易核對機制:
  1. 一、本公司於每次處理使用者支付指示完成後,將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Web或APP推播等其中一種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應核對處理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本公司發出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電子郵件信箱或撥打客服專線通知本公司查明。
  2. 二、本公司於收到使用者前項通知後,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Web或APP推播等其中一種雙方約定方式告知使用者。
  3. 三、本公司應依雙方約定之方式,免費提供使用者隨時查詢一年內之交易紀錄及儲值紀錄,並應依使用者之請求,提供交易或儲值一年後未滿五年之交易紀錄或儲值紀錄。
第八條 交易錯誤之處理
交易錯誤如係因不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者,本公司應協助使用者更正及提供必要協助。
交易錯誤如因係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所致者,本公司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如屬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交易,並應同時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Web或APP推播等其中一種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
電子支付帳戶交易之錯誤如係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所致者,倘屬使用者申請或操作轉入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誤轉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額,經使用者通知後,本公司應立即協助處理下列事項:
  1.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款項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2. 二、通知各該使用者協助處理。
  3. 三、回報處理情形予使用者。
第九條 電子支付帳戶帳號之安全性與被冒用之處理
使用者對本服務所提供之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足以辨別身分之工具負有妥善保管之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讓與或轉借他人使用。
本公司或使用者於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持有之電子支付帳號、密碼或憑證等資料,或有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時,應立即以電子郵件信箱或電話通知他方停止本服務並採取防範措施。
本公司發現該電子支付帳號或儲值卡涉嫌詐騙、洗錢等不法情事時,應於受理通知日起十日內通知使用者,要求使用者於收受通知日起五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惟如使用者有不可抗力事由(如天災、事變等),以該事由結束日起算五日。
使用者依第二項規定通知本公司前,其電子支付帳戶因第三人使用本服務已發生之損失,由本公司負擔。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1. 一、本公司可證明損失係因使用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
  2. 二、使用者未於本公司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核對資料或帳單後四十五日內,就資料或帳單內容通知本公司查明;惟使用者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取得通知且經使用者提供相關文件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本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使用者依第二項規定通知本公司後,未提出本公司所請求之使用者身分確認文件、無故拒絕協助本公司調查、未於第二項所定期間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已報案之證明者,經電子支付機構催告到達五日內,使用者仍未提出前開文件而生之冒用或盜用損失,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載明使用者帳號、密碼等資料被冒用、盜用或發生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時之通知方式,包含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資訊,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受理通知之服務時間應為全日全年無休。
使用者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得就使用者登入資訊(包括網路 IP 位置與時間)、所為之行為及其他依法令應留存之紀錄予以詳實記錄。

第十條 資訊系統安全、控管與責任 為確保使用者之傳輸或交易資料安全,本公司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應符合「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以下簡稱安控基準)之規定。 本公司於使用者登入電子支付平臺時應依安控基準之規定進行身分確認,當發生身分認證資訊錯誤時,本公司系統應依上述規定自動停止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使用者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本公司及使用者均有義務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使用者個人資料。 本公司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資訊系統之漏洞所生爭議,由本公司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如有不可歸責使用者之事由者,由本公司承擔該交易之損失。

第十一條 費用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為電子支付帳戶交易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收費標準,向使用者收取各項費用。
  1. 使用者同意授權本公司得直接於電子支付帳戶中扣除相關收費。
  2. 各項費用之項目、計算方式及金額,以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為準。
本公司調整本服務之各項費用,須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Web或APP 推播等其中一種雙方約定方式使用者後始生效力。但有利於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匯率之計算 本公司辦理本服務境內業務,與境內使用者間之支付款項、結算及清算,以新臺幣為限。

第十三條 使用者之保障 本公司對於儲值款項扣除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提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應全部交付信託。本公司將上開款項交付信託時,該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皆為本公司而非使用者,故信託業者係為本公司而非為使用者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使用者就其支付款項,對本服務所產生之債權,有優先於本公司之其他債權人受償之權。

第十四條 使用者之義務 本公司對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使用者處理使用電子支付帳戶及儲值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為使用者處理在本公司或特約機構使用電子支付帳戶及儲值卡之交易。 使用者瞭解本公司將透過電子郵件、電話、簡訊、Web或APP推播等其中一種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情形,故使用者應確保可即時依前述方式閱覽本公司之通知。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時,應符合本服務所預設之目的,且不得違反本契約、中華民國法令或公序良俗,或不得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紀錄保存 本公司應留存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交易項目、日期、金額、幣別及其他主管機關所規定應留存之必要交易紀錄至少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之規定者,依其規定;未完成之交易,亦同。

第十六條 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 本公司應於本服務網頁載明本服務爭議採用之申訴及處理機制及程序。使用者就本服務爭議,得以第一條所載之申訴(客服)專線及電子郵件信箱與本公司聯繫。 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因實質交易致生爭議時,經任一方使用者請求,本公司應將爭議事項之內容通知他方。如係涉及商品或服務未獲特約機構提供之網際網路消費交易爭議,應由本公司及特約機構負舉證之責。 本公司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撥付前,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如對該交易發生任何爭議,經任一方依第一項所提及之爭議處理程序向本公司請求暫停撥付款項時,本公司得留存該款項,待確認雙方對於款項達成合意時,始將款項以約定之方式,無息撥付至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退回至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若款項需返還予付款方,本公司將確認付款方於原交易之付款方式,若原付款方式為約定連結存款帳戶,退款金額將轉為付款方之儲值餘額,其餘付款方式之退款將退回原付款之支付工具。 若特約機構或使用者就前項爭議,除依本公司爭議處理程序向本公司請求暫停撥付款項外,另提起調解、訴訟或仲裁,該爭議款項將保留至調解、訴訟或仲裁程序結束,待特約機構或使用者提出適當證明時,本公司方將款項以約定之方式,無息撥付至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退回至付款方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第十七條 使用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服務暫停事由與處理
本公司得基於下列原因而暫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1. 一、本公司對本服務之系統進行預定之維護、搬遷、升級或保養,應於七日前,於本服務網頁公告,並依電子郵件、電話、簡訊、Web或APP推播等其中一種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2. 二、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如天災、停電、設備故障、第三人之行為。
本公司如因辦理本服務之資訊系統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致無法正常處理支付指示時,本公司應及時處理並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Web或APP推播等其中一種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
第十九條 因使用者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應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Web或APP推播等其中一種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並得依情節輕重,暫停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1. 一、使用者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
  2. 二、使用者有提交虛偽身分資料之虞者。
  3. 三、有相當事證足認使用者利用電子支付帳戶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或疑似該等不法行為者。
  4. 四、使用者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5. 五、使用者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前置協商、前置調解、聲請更生、清算程序,或依其他法令進行相同或類似之程序。
  6. 六、經相關機關或其他電子支付機構通報為非法之使用者。
  7. 七、使用者違反本契約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情事。
  8. 八、其他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

第二十條 契約之終止 使用者得以電子郵件、電話或其他本公司提供之通知方式隨時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 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Web或APP推播等其中一種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 如使用者有前條之事由所致服務暫停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以電子郵件、簡訊、Web或APP推播等其中一種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終止本契約。 本契約終止後,除有爭議款項外,本公司應於合理期間返還使用者得自電子支付帳戶提領之支付款項餘額。 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本公司不得將本服務及因本服務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移轉予第三人。

第二十一條 契約條款變更與其他約定
本契約之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使用者之解釋。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應於本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如屬電子支付帳戶,並應以電子郵件、簡訊、Web或APP推播等其中一種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後,使用者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並於該電子郵件、簡訊、Web或App推播等其中一種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及告知使用者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使用者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另告知使用者如有異議,應於得異議時間內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
  1.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本公司或使用者通知他方之方式。
  2.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二條 通知 使用者同意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依本契約所為之通知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送達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時所提供之通訊資料。 使用者通訊資料如有變更,應立即於本服務網頁或以其他本公司提供之方式通知本公司。使用者如未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通訊資料時,本公司依原留存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推定已為送達。

第二十三條 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將本服務之一部,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他人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本公司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使用者權利者,使用者得向本公司及受本公司委託之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二十四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因本服務所生之爭議,如因此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